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了解最新动态

政策法规

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9/24 14:12:05 |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下二手小汽车的经营流转,促进本市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个人和单位更新小汽车,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收购二手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使用的虚拟指标。

  第三条二手车经营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以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为平台,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小汽车交易。

  交易市场外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从事二手小汽车经营,须与交易市场签订周转指标使用协议,并服从指标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调控中心”)负责全市周转指标配置和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相关转移登记业务的办理和使用周转指标二手小汽车(以下简称“周转二手小汽车”)上路行驶的管理。

经贸信息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部门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交易市场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交易市场负责本市场周转指标的分配和管理,周转二手小汽车出入经营场所的管理,并按要求将周转指标分配及使用情况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调配

第五条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一年。

周转指标由市调控中心按照上一个配置周期全年二手车交易量的10%进行配置,但首次配置以上一年度的二手车交易量为基准。

市调控中心可根据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交易市场数量变化及市场内需求变化,对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和额度进行调整。

第六条周转指标以交易市场为主体进行配发。

新建(含整体搬迁)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综合考虑场馆规模、经营状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参照同等规模及区位的交易市场指标配发情况进行配发。

第七条交易市场分配周转指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周转指标的分配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章            周转指标的使用

第八条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九条使用周转指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登记事项,确定专用号段号牌号码为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但不制作、不悬挂小型汽车号牌。

第十条二手车经营者收购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外不得上路行驶。

周转二手小汽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确需上路行驶时,二手车经营者应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驶离所在经营场所,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一条二手车经营者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周转二手小汽车,六个月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其数量超过50%的,交易市场不得为其分配周转指标。

第十二条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将本市场的二手车经营者报市调控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二手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周转指标。

第十三条交易市场应建立周转二手小汽车出入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市场内的周转二手小汽车,定期检查二手车经营者周转二手小汽车出入经营场所情况。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营者名下周转二手小汽车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交易市场应及时将相关周转指标收回。

第十五条市调控中心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建立周转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交易市场应落实专人对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

第十七条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因继承、离婚、夫妻之间变更、司法判决、司法拍卖等原因,使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仍为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市调控中心应定期组织经贸、市场监管、国税、公安交警等部门对交易市场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理。

市调控中心应以季度为周期,根据交易市场的经营状况、指标使用情况及日常检查情况,调整其周转指标配置资格。

第十九条交易市场配置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的,由市调控中心取消其周转指标配置资格,并责令交易市场退回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由市调控中心取消相关二手车经营者的周转指标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周转二手小汽车违规上路行驶的,交易市场应当收回相关二手车经营者所有未使用周转指标,并在两年内停止向其分配周转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